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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劉安桓律師  類別:勞資爭議   主題:勞資糾紛 

勞資糾紛常常發生,勞資爭議也是,在華人社會裡,一直流傳著重男輕女的文化,即便在是男性不再狩獵、耕作,女性不再織布、燒菜的現代,走上職場的婦女仍然遭受許多歧視,刻板印象認為母親在懷孕期間缺乏競爭力,即便順利產子,也因為要帶小孩而無法專心工作,使得婦女因懷孕面臨職場歧視,被迫離職或遭雇主解雇,害怕失去工作的婦女只得被迫選擇晚婚、少生,甚至不生,間接造成台灣生育率下降。

在中國揚州有王姓婦女因懷孕遭公司逼退,甚至調派他去廁所前監看員工有沒有偷懶,王姓婦女只得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,無獨有偶地近日也有新北市某電商公司的洪姓孕婦,把自己懷孕一事告知同部門經理,下個月初就遭公司資遣,新北市政府認為構成性別歧視依法開罰30萬。

這些勞資爭議和勞資糾紛,筆者自己也處理過好幾件懷孕歧視案子,其實只要當地勞工局認定構成懷孕歧視,大部份被資遣或被迫簽下離職同意書孕婦,事後主張回復雇傭關係,法院通常判決孕婦勝訴。我們就來看一下,提倡別平等的台灣,孕婦要如何運用相關勞動法令保護自己的權利呢?

一、 無故資遣懷孕員工,最高罰鍰150萬元:

1. 隨著教育程度的提升,使得越來越多女性投身職場,甚至在公司管理階層已可見到女性的身影,但就整體而言,女性的工作權仍與男性有明顯差距,為促進性別工作平等,我國特別制定性別工作平等法,其中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、資遣、離職及解僱,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;如有違反得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(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、第38條之1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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